作者: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郑翘秀
【关键词】
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 盗窃 非法采矿 监督撤案
【要旨】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主动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常态化审查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及时筛查,发现线索后启动撤案监督程序,强化和提升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和监督能力。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无固定职业。
2021年9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组织张某某、王某某驾驶货车到武夷山市某地河道装运砂石料。三人前后一共装运32车砂石料至武夷山市某地空坪上,准备用于鱼塘的填充,在最后一车的运输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砂石料共价值8702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以姚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期间,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发现该案可能存在问题后,员额检察官及时介入侦查活动,查阅了公安机关已取得的证据,与侦查人员对该案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并查看了案发现场及周边的情况,认为姚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但未达到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2022年3月8日,检察机关启动了撤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3月25日主动撤案。
【典型意义】
1.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为抓手,化“被动”为“主动”。改变只能“在办案中发现”的被动局面,依托平台的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挂案情况,通过筛查、核查,发现线索后立即启动立案、撤案监督程序。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和监督能力。
2.提前介入侦查,多手段确保侦查监督质量。发现线索后,员额检察官立即介入侦查,通过与侦查人员的沟通交流、组织相关人员共同研判、证据审查、核实存疑情况、现场查看、走访等方式,提高监督质效,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