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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分析 ——跨省结伙批量办理“两卡”
时间:2023-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者: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吴先泉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主观明知 跨省办理“两卡”

要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包吃住行的方式吸引他人,组织多人到异地批量办理“两卡”,统一收购用于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形成黑色产业链。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供卡”行为,源头打击治理黑色产业链。坚持主客观统一,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要件。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无固定职业。

2021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在苏州市通过微信群认识“收卡人”,“收卡人”告知其一张银行卡收购价格为400元人民币。2021年10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卖卡后,按照“收卡人”的要求发送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并乘坐火车从苏州市到达北京市,在北京市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和两张银行卡,全程有不同的联络人与其对接,给其购买火车票、安排住宿餐饮、带领其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等。对方将两卡收走后,杜某某被带离北京市并删除手机内所有相关信息,共获利800元人民币。经查,涉案银行卡共帮助转账2665100元,涉及全国已查实的五起诈骗案,涉案金额达651000元。

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2月21日,公安机关以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于同年3月10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一)坚持打击源头,斩断黑色链条,防止该类黑色产业链继续发展。该类黑色产业链系有组织的将各地的“供卡人”汇聚到某地批量办理“两卡”,然后统一收购用于网络犯罪。虽然金融系统已经加强对于异地批量办卡的审核力度,但是该现象仍然存在。由于该组织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又跨省流窜,侦查难度较高,只有加大对不法“供卡人”的查处,才能从源头上阻断该黑色产业链。

(二)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要件。虽然查清该类黑色产业链条存在难度,但是在审查中,结合涉案手机卡、银行卡的属地以及办理时间,行为人的经常居住地以及行程,就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跨省办理两卡,结合其非常规的交易流水,可依法认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版权所有: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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